原创 贾秀任 隆泰律师
作者简介: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现为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负责人,专注于房地产、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裁判思路。其中在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章节中,明确指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如涉及到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小额贷款等几乎都涉及到的担保问题。对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以前有不同的看法,现笔者结合九民纪要试作分析并就担保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争议与焦点
对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进一步引申扩展,如混合担保、共同保证、共同物保等,存在争议。九民纪要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理论分析—结合具体法律规定
一、担保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担保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与物权法第176条的分歧。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即所谓混合担保。在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法与物权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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