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
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应当从严惩处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在强制措施适用上也应当从严掌握,以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了准确掌握从严惩处政策,检察机关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利益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支持公诉的同时,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在全面考虑案件罪轻与罪重、法定与酌定情节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打击、震慑有关违法犯罪的从严惩处政策要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防控疫情的非常时期,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携手阻击传染病蔓延,是每个国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上少数单位和个人却为一己之利,趁疫情应急防控、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实施各种经济违法犯罪,牟取暴利。比较突出的是,出售“天价”口罩、哄抬消毒液等疾病防治、防护物品、抗病毒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甚至食品、生活日用品等物资价格的违法现象,有的不法商家更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和劣质医疗器材、“黑心”口罩、掺杂掺假消毒液等防治、防疫物品。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了公民的生命与健康权,增加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难度,引起人民群众的心理恐慌,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疫经济犯罪,应充分运用刑法规范、类型化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处罚总体上应当体现从严惩处方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行使发挥法律监督职权,特别是在打击涉疫经济犯罪方面积极、能动地履行立案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职能。
依法类型化追究
涉疫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相关经济犯罪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进行类型化定罪处罚:</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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