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秀任
春节前后,面临严峻的疫情防控局势,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度难关。为防止病毒的传播,政府及人社部门接连下发延期复工的通知,何时复工不确定。就山东省内而言,2020年1月27日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4日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力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应同呼吸、共命运、勇担当,共同抗击疫情,度过难关。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在疫情防控期间,成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根据时局不定时总结发表实务类文章,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一、企业复工复产需要达到何种标准
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准备措施。首先要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当地县级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临沂市防控指挥部也下发《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确定对2月9日后复工复产企业实行报备制度。对于临沂市市内企业,要做到“四个到位”(一)防控机制到位、(二)员工排查到位、(三)设施物资到位、(四)内部管理到位。每一项均作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做到严防死守,绝不放松。而复工复产企业要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要将生产经营、 员工健康、疫情防控情况报告当地复工复产报备机构。
因此,对于按照计划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市的具体标准,逐一落实,项项到位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而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而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一旦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企业能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正常存续的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的,经过双方协商统一,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而面临严峻的形势,双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确认关系解除的事实与时间,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处理。
对于正常存续的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从人社部到人社厅,再到各个地市也均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山东省而言,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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