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三种案件”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新模式


“谁执法谁普法”是新形势下普法模式的重大转变。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预防目的实现的基础性前提是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只有公民先认知法律规范,进而认同法律规范,才能形成规范意识,公民对规范有效性的信赖和维护才得以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知是最好的预防。问题是如何实现认知?“谁执法谁普法”模式具有独特的精准性和亲历性,是实现认知的极佳路径。检察机关应当着眼于“个案”热案”“类案”三种案件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新模式的落实。


一、用好“个案”,开展以案释法

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阐述预防犯罪的对策时指出:“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然而,“教育不在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向公民宣读法律文本,说教法律条文,这样的普法不够明知,也不够精准,这显然不是 “完善教育”。事实表明,这样的说教式普法效果不佳。


要想使得公民产生对法律规范的认知以及对犯罪形成反对动机,活生生的“个案”讲述远胜于一堆法律条文的说教。“个案”的******讲述者就是执法者和司法者,这是精准普法的基本要义。“谁执法谁普法”概念的提出,就是朝着精准普法迈出了重大一步。因为,任何机关或个人对案件、案例进行筛选和剪辑,都没有执法者自己、司法者本人对自己亲手办理的案件把握得更加准确。由于执法者、司法者本人对案件独特的亲历性,所以更清楚法律条文在具体个案中适用的过程,更清楚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成因。因此,让执法者、司法者及其所在单位把自己办理的案件作为普法素材,能够确保普法的精准性。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刑事公诉权的专门机关,要将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作为普法的素材,一方面通过个案的终局性文书的释法说理进行普法,这种说理可以起到对案件当事人的特殊预防,把这种文书公开又可以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对典型个案通过媒体、网络、公开听证等方式发布,实现一般预防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之效果。


二、用好“热案”,形成法治公开课

认知的最高境界是参与,当公民主动、积极、自觉地参与到司法、普法行动中来的时候,就由被动接受普法转变为主动参与普法了。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知以及对犯罪形成的反对动机,不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知晓,而是来源于日常交往。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体系纷繁复杂,体系庞大,哪一个普通公民能够熟悉和知晓法律规范之“森林”?即便是一本刑法典,非专业人士又如何能做到了解每一个条文,知晓每一个罪名。这既不现实也不必要。一般公民规范意识的养成,不是通过法律条文直接获得的,而是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中形成的。一个人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之时,不可能指望他在大脑中搜索学习过的法律条文从而形成反对动机,再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正如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他对于法与不法的想象不是通过法律语言的范畴来进行,而是由日常交往语言来确定。他想到‘谋杀’时,是将他想成一个具体的社会行为模式,而不是一个被定义的法律概念”。

       

如何让国民以“交往”的方式自觉地参与到普法中来?热点案件是最好不过的契机了。检察机关要善于将这些全民关注的“热案”件变成全民参与的法治公开课,这样,公民从关注、讨论甚至批评热点案件就转化为普法的自觉行动了,也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是“谁执法谁普法”的应有之义。例如,昆山反杀案,瞬间成为全民热议的焦点,公民主动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办案机关果断认定正当防卫而撤销案件,并详细分析、论证、说理,获得民众广泛好评,成为普及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全民法治公开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热点案件胜过十个文件。


三、用好“类案”,促进宣传普及

某一时期某些相类似案件频发的时候,其背后必然有带有规律性的原因和特点,分析这些“类案”背后规律性的原因和特点,就能找到规律性的对策,通过系列典型案例发布、类案新闻发布、视频动画播放等形式进行类案的宣传普及。这种类案宣传要区别于研究机构的类型分析报告,就必须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检察机关要善于发挥这些类案的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以生动直观的方式把法理、情理讲清楚,让公民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自我自我保护和防范,让公民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正是基于此,《意见》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结语

总之,普法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任重道远,“谁执法谁普法”新模式的提出,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只有先知法、懂法才能进而形成对法规范的信赖和信仰,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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