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HR 管理解析


一、劳动报酬管理

1、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 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 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2、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件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上海市】

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 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

 

【福建省福州市】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在 2020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 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疔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4、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山东省】

员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如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

(即: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结束,2 月 3 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若员工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基本生活费。

 

5、若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若员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中虽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员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在法律中规定了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

从法律性质而言,员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属于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 明确哪些员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

(2) 与员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3)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进行居家隔离,但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4)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

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山东省】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江苏省】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执行。


【北京市】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9、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此 3 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 11 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 3 天,春节黄金周假期为其他休息日的调休,即使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 3 天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的 3 天中,第 1 天为 1 月 31 日(周五),本是工作日;第

2 天为 2 月 1 日(周六)、2 月 2 日(周日),此二天原本是休息日,只不过按原计划的休息日因黄金周的调休而变成工作日。

根据前述通知的第三条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补休。

 

10、若员工于春节延长的 3 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时间的劳动报酬的 200 支付加班费。

 11、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3 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12、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的决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其目的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的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國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3、若公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公司可否对员工的拒绝返岗作违纪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

长的 3 天,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 应获得工会或员工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在此情形下,企业不宜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当然可作违纪处理: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绐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15、关于部分省市政府发布的辖区内企业延期复工的通知之法律效力,及延期复工期间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答:目前全国有江苏省、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福建省分别发文,规定辖区内企业复工的时间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其中湖北省政府宣布全省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13 日 24 时。 北京市则发文, 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目前,关于上述期间,仅有上海市人社局在 2020 年 1 月 28 日的答复中,明确将上述期间延迟复工的期间定性为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此为上海市的地方政策,全国其他省市并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而从北京的规定中可看出,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并非不得复工期间,而是属于应当工作日期(2 月 8 日、2 月 9

日属于休息日)。

 

16、在上述延迟复工通知的情况下,若员工 2 月 3 日至 9 日期间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确需安排员工返岗复工的,应当接受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否则不得复工。


二、劳动合同管理

  17、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员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8、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19、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

 

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 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 工的相关政策。

 

20、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 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 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 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丁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 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 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rporation 鲁ICP备09054328号-1
Powered by ZZ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