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劳资关系相关实务问题分析


     贾秀任       

     春节前后,面临严峻的疫情防控局势,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度难关。为防止病毒的传播,政府及人社部门接连下发延期复工的通知,何时复工不确定。就山东省内而言,2020年1月27日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4日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力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应同呼吸、共命运、勇担当,共同抗击疫情,度过难关。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在疫情防控期间,成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根据时局不定时总结发表实务类文章,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一、企业复工复产需要达到何种标准

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准备措施。首先要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当地县级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临沂市防控指挥部也下发《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确定对2月9日后复工复产企业实行报备制度。对于临沂市市内企业,要做到“四个到位”(一)防控机制到位、(二)员工排查到位、(三)设施物资到位、(四)内部管理到位。每一项均作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做到严防死守,绝不放松。而复工复产企业要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要将生产经营、 员工健康、疫情防控情况报告当地复工复产报备机构。

因此,对于按照计划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市的具体标准,逐一落实,项项到位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而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而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一旦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企业能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正常存续的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的,经过双方协商统一,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而面临严峻的形势,双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确认关系解除的事实与时间,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处理。

对于正常存续的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从人社部到人社厅,再到各个地市也均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山东省而言,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大部分企业及劳动者而言,劳动关系的存续或解除都要等到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在此期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如何计算及发放

对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3.1 根据前述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建议通过微信、转账等非接触的方式发放,具体以劳资双方协商为准。

可见在企业未停工停产的状况下,对于防疫期间受到影响的员工工资,企业要持续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这将增大企业的工资支付压力。

3.2  根据前述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在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后未复工复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而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呢?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月”或者“某个月”,而是要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具体约定执行,但非年薪的情况况下,每一个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四、仲裁时效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此,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产生的纠纷,在疫情结束后可以提出,疫情期间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之内。

根据习主席的指示,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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