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7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法〔2016〕253号

生效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法[201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破产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破产管理人通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实现对接后,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获取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该机构所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法院备案。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以及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条 多家机构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负责机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经负责机构授权后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申请和报告等文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权利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申报有关权利的,应当进行网上实名注册,上传有效身份信息,并提交有关材料。


破产管理人认为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不齐或者需要核对原件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者提供原件。


前款所称“权利人”,是指债权人、取回权人、抵销权人、担保权人以及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人的下列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一)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二)申报债权的金额、性质;


(三)申报债权有无担保、担保种类以及保证人或担保物的情况;


(四)申报债权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信息;


(五)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录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权利人在网上申报权利的,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权利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将审查结论通知权利人。


权利人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出异议并申请破产管理人复核。



第十一条 破产管理人为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信息公开责任人,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应当不短于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


破产管理人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传与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表决事项,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会议编码。



第十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规则,债权人应当签署与网上债权人会议有关的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会议指定页面凭身份证号码和会议编码登录会议;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的,应当在会议指定页面凭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会议编码登录会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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