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系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公司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该章程规定、未经全体股东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非有效。


 


分  析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股东会决议根据决议决议事项以及通过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简单多数是指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是指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决议公司特别事项时,获得绝对多数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决议。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特别决议的事项以及绝对多数的比例均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上述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公司法》对于上述情况下最低份额表决权的限定,该条款并未否定公司章程为上述情况设定更高份额的表决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绝对多数的比例,只要不低于三分之二均应合法有效。另外,对于特别决议事项也不仅限于法定的几种情况,公司可将其他需要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提前约定。另外,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未将某类事项列为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的形式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这样方便股东会可以随时调整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类型,为暂时预见不到的重大事项作出开放灵活的规定。


1章程设计建议


一、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在章程中适当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公司法》虽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仅是最低限制,原则上股东可以在三分之二以上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如四分之三、五分之四、甚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约定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二、虽然有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但本书作者建议原则上不要如此约定。一方面,部分司法案例认为该约定违反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属无效条款;另一方面,该约定很容易致使公司就重大事项无法作出股东会决议,导致股东会决策机制失灵,情况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会公司解散。股东内部在一些问题上发生分歧是很正常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可以很好地管控分歧,帮助公司快速作出决策,但如果要求公司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公司僵局在所难免。这个本来试图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则,很可能成为小股东在特定场合下要挟大股东的重要砝码。


2公司章程实例


一、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全部表决权(不含本数)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二、股份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不含本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新增发行股份(根据公司的具体需要,列举认为有必要提高表决权比例)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不含本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其他款项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含本数)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关于章程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的效力


 


一、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约定极易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出现僵局。


 


二、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rporation 鲁ICP备09054328号-1
Powered by ZZZcms